证券代码:300630证券简称:普利制药公告编号:2024-138
债券代码:123099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
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至
2024年11月19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
2号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范敏华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5人,代表股份18601519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1.17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1178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0人,代表股份4836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1人,代表股份4868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388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0人,代表股份4836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06%。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普利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96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85%;
反对2546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9%;弃权
507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72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5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848%;反对2546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3003%;弃权507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49%。
3、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2(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40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0%;
反对127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9%;弃权
327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76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65%;反对127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2436%;弃权327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99%。
3、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沈倩雯、罗小杭
(三)结论性意见:普利制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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