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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7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华瑞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华军律师、章宇文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亲自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系由2024年1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即《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12月16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截至2024年12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541691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0.09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9人,代表股份5790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0.32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2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盖章)刘海燕

经办律师:

杨华军

经办律师:

章宇文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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