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3证券简称:捷捷微电公告编号:2024-104
证券代码:123115证券简称:捷捷转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捷微电”)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集团授信总额不超过30亿元(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实际使用金额,均以公司实际使用金额为准),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4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近期,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了
11200N1224031A001《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南通)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南通科技)提供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的连带责任保证;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订了(2024)通银字第
000038号-担保01《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捷捷南通科技提供最
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贰亿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对捷捷南通科技提供的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
1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22GNAH52
(2)住所: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井冈山路1号
(3)法定代表人:黄善兵
(4)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8日
(5)注册资本:168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情况: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380091.55
南通众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12
上海利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40008.33
合计168000100.00
(8)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
项目(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元)3459512084.943442547268.16
负债总额(元)1838433081.211756299906.77
净资产(元)1621079003.731686247361.39
22023年度2024年1-6月
项目(经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522248306.91429627571.11
利润总额(元)-57763802.9373002252.28
净利润(元)-26933918.0964810963.08
(9)被担保方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上述接受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捷捷南通科技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如下: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人(甲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4、债务人: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5、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
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
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
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
在此不可撒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如下: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人(甲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4、债务人: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5、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
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
5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实际使用总额为83722.45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合并净资产439573.06万元的19.05%。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2、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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