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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6/FY/2024-947
致: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博士眼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2201-02 单
元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2024年9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博士眼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3940800股,占贵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16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9831657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222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3772457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5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9832257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0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
1.00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博士眼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 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周演文
先生、杨勇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93911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38%;反对
30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1%;弃权411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911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38%;反对30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1%;弃权41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博士眼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3159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1%;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弃权
42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757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71%;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弃权42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陈思宇
负责人:律师:
马卓檀孙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