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1证券简称:维业股份公告编号:2024-088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建设”)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亿元,并于近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并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提供担保事宜属于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被担保方建泰建设的担保余额为39066.02万元。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建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M7D84U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463号1301
法定代表人:朱佳富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
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艺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
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太阳能发
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市政设施管理;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建泰建设100%的股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建泰建设的总资产为747978.35万元,净资产为29041.64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为998819.55万元,净利润为
13599.40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建泰建设的总资产为897542.16万元,净资产为32756.28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为470104.16万元,净利润为8699.58万元。
4、被担保方建泰建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债务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2、保证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4、业务发生期间:自2024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5、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0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
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
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
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8、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
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亿元(包含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增加担保额度15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6,865.85万元(担保余额以相应担保合同下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债务余额为准),
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9.20%,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