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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47号怡景湾大酒店5楼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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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瞿缨律师、余海浪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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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8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发
布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6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3、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议案名称)、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
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399号公司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
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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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会议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0人,代表股份112370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035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7人,代表股份60335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6人,代表股份1853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6人,代表股份1853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7%。
以上股东是截止2024年9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普通股持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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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以上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1、2、3、4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4年9月13日,公司收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珠国资〔2024〕210号),珠海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3项议案已获得政府审批部门的批准,具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且本次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监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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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11218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118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69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12%;反对118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54%;弃权69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4%。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112183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2%;反对118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69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55%;反对118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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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9%;弃权69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7%。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112185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1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弃权69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7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664%;反对1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70%;弃权69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6%。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112229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5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弃权9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2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37%;反对5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2%;弃权9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30%。
5、《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同意112228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3%;反对5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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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10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49%;反对5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27%;弃权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2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上5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
89(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刚律师
经办律师:瞿缨律师余海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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