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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天科技: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VZV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11International Elite Building

国际人才大厦 11楼 17 Fuzhong RoadFutian District

电话:+86 755-82549946 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Tel:+86 755-82549946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二月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1

第一章声明事项...............................................2

第二章正文.................................................4

一、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4

二、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10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10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说明...........10

(二)满足归属条件情况的说明.......................................11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13

四、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14

五、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欣天科技指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草案)》指案)》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本次激励计划指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指考核管理办法》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激励对象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授予并登记的公司股票《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理》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本法律意见书指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1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2024)为则为意字第12043号

致: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接受欣天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欣天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事项(以下统称“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欣天科技的如下保证:欣天科技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

石水平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5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5)。

(五)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4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六)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9)。

(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2021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0万股;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26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5.1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就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年12月10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9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5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并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9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89)。

(十二)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88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9425000元(含税),不送

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三)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十四)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十五)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6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十六)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十七)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八)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89947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18994720元(含税),不送

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九)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二十)2023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7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成就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二十一)2023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二)2023年12月8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十三)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十四)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五)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91,700,6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19,170,060

8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六)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二十七)2024年6月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十八)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十九)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三十)2024年12月2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9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十一)2024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十二)2024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未达到归属条件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由于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000股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

10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归属所获总量的30%。

公司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2月11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二)满足归属条件情况的说明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是否满足归属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满足归属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11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属任职期限要求。

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归属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1)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需满足:以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230%。净利润为60337589.97元,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剔除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

司股东的净利润,且考核年度(2021-2023)的净利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润数值为74263470.68元,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相比公司2020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为1245.6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归属条件。

12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共19名,其中2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个人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获授的合计2.1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其余17个人层面归属

100%80%0名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均

比例

为“优秀”或“良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

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

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10日。

2.归属数量:25.14万股。

3.归属人数:17人。

4.授予价格:4.91元/股(调整后)。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归属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13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获授限制性本次可归属本次可归属数量占已授姓名职务股票数量(万的数量(万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股)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83.8025.1430%

骨干人员(共17人)

合计83.8025.143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相关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4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

归属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系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15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任果向晰张小莹

2024年12月30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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