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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调整合资公司业绩目标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调整合资公司业绩目标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15-1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

电话(TeI):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调整合资公司业绩目标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15-1号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纳科技”或“上市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币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调整合资公司四川汇

算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汇算”或“合资公司”)业绩目标/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业绩目标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业绩目标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衣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汇纳科技、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1

沟、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

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

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

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产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汇纳科技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

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

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

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

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

实材料和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业绩目标调整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业绩目标调整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资公司原业绩目标

2023年9月4日,汇纳科技与四川并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济科技”)

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晓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共同出资设立

15,000合资公司四川汇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汇纳科技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7,650万元,对应出资比例为51%,并济科技认缴出资额人民币7,350万

49元,对应出资比例为%;四川汇算将专注于对外提供算力服务业务.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就合资公司的业绩目标及奖励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

如下:

(1)在汇纳科技根据协议完成了其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义务前提条件下,并济

2023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晓丹确保合资公司应当实现如下经营目标:年度净利

润不低于1,000万元,2024年度及2025年度净利润均不低于5,000万元/年.若合

资公司的设立时间晚于2023年9月5日,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双方可对合资公司

2023年度业绩目标事项另行调整.

(2)根据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晓丹对合资公司的初步战略

47,000安排,合资公司前期对外投资(含采购设备等)原则上累计不超万元,该

等对外投资由合资公司先行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方式完成.如合资公司未

来在自筹资金过程中需要汇纳科技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的,汇纳科技将根据合资

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履行汇纳科技内部决

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程序后,提供相应的资金或信

用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额度).但如合资公司未获取该等支持,致

使未能实现前述业绩目标的,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双方可对合资公司业绩目标事

3

项另行调整.

(3)并济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晓丹同意,若合资公司任一年度未达到上述

(15)经营目标的,由王晓丹在收到汇纳科技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以现金补偿的方

式对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向汇纳科技进行补偿,即某一

51年度应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

(4)在前述期间内,为更好地激励王晓丹/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充分调动

团队积极性,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同意进行业绩奖励安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投权激励、超额业绩奖励等形式,但最终实现形式届时由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协商

确定.

汇纳科技与四川并济合作设立子公司的事项已经汇纳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且汇纳科技已在《关于投资四川并济科技有限公司并合作设立子

公司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业绩目标和奖励安排,以及相关的投资风险提示.

1基于上述背景,本所律师认为,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均按照元/注册资本的

介格出资设立四川汇算,均不存在溢价认购四川汇算股权的情形,四川汇算的经营

目标系双方作为平等商事主体经过商业谈判后确定的协议条款,属于双方根据约

定的投资计划、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以及内嵌英伟达GPU的高性能运算服务器(以

下简称“服务器”)市场供应情况、租金价格水平等做出的合理预测,其完成有赖

于双方妥善履行各自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本次业绩目标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案及相关程序

(一)本次业绩目标调整的原因

根据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出具的说明及《合作协议》,合资公司设立初期对合

资公司的战略安排为合资公司的对外投资(含采购设备等)原则上累计不超47,000

万元,该等对外投资由合资公司先行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方式完成,且汇纳

科技将根据合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在履行决策程序后提供相应的资金或信

用支持;相关业绩目标的完成须对应资金的投入以及服务器的采购.同时,若合资

4

公司未获取相应的资金支持,致使未能实现前述业绩目标的,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

双方可对合资公司业绩目标事项另行调整.

根据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出具的说明以及四川汇算的营业执照、业务合同等资

科,四川汇算已于2023年9月19日设立,并按计划开展了入围客户供应商目录

2023句供应链采购服务器等工作.年度内,四川汇算获取算力服务订单并开始部

分合同的执行,但是受美国政府2023年10月公布的进一步限制更多高性能AI芯

片出口管制措施等因素影响,四川汇算采购的服务器数量不及预期,且按照合资公

司原计划投资规模下的采购价格购买服务器已不可行.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汇算智算科技有限

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1925号),经审计,四川汇算2023年度净利润为251.48万元,低于2023年

1,000业绩目标万元.

根据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出具的说明,考虑到美国相关出口管制措施将持续对

报务器供应链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进而导致合资公司的未来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

生,双方共同决定对合资公司采取稳健经营策略,维持当前基于英伟达芯片的算力

30资源投资规模,当前投资规模约占原计划投资的%.

因此,结合合资公司设立后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国际政治环境、市场经济环境

的变化情况,股东方共同调整了合资公司的经营策略以及对合资公司的资金/信用

支持计划,并拟对合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业绩目标予以重新确定.

(二)本次业绩目标的调整方案

根据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出具的说明,基于双方对合资公司的资金投入、合资

公司目前现有的服务器数量、在手订单情况及市场算力服务价格的评估情况等,汇

纳科技、并济科技重新确定合资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业绩目标如下:

1、在汇纳科技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义务且汇纳科技确保不会在合资公司现

有业务(即合资公司已签署在执行算力合同及2024年、2025年并济科技新拓展的

其他业务合同,以下同)所需营业成本及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新增成本或费用的前提

条件下,并济科技确保合资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度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

5

年,若未实现则由并济科技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汇纳科技进行现金补偿

2、若合资公司在上述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超过前述目标,超出部分由汇纳科

技和并济科技按照30%、70%的比例进行分配.

另外,根据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出具的说明,尽管合资公司的设立时间晚于

2023年9月5日,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若合资公司的设立时间晚于2023年9

月5日,双方可对合资公司2023年度业绩目标事项另行调整,但各方同意不另行

调整,即合资公司2023年度应完成的业绩目标仍为1,000万元,因此,并济科技

的实际控制人王晓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现金万元.381.74

根据汇纳科技提供的银行回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晓丹的前述现金补偿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三)本次业绩目标的调整程序

汇纳科技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合作设立四川汇算智算科技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

本次合作方案包括合资公司业绩目标等事宜进行调整,并同意公司与相关方签署

相关调整协议:前述议案尚需经汇纳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9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合作设立四川汇算智算科技有限公司的进

2023展公告》,就年度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本次业绩目标调整的原因以及具体

调整方案、决策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重新确定合资公司2024年度、2025

年度业绩目标,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业绩目标调整的合法性

如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并济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系以合作方的身份自愿

在《合作协议》中对四川汇算的业绩目标作出约定,而非以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

整投资人的特定身份作出,亦非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市公司重大资

6

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同时,合资公司业绩目标系基于汇纳科技与并济

科技的业务合作,来源于《合作协议》的约定,并非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

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

激励、解决产权瑕庇等特定事项,体现了双方投资合作追求商业利益的本质,因此

本次业绩目标调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作协议》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

以变更合同.合资公司业绩目标调整系《合作协议》签署方协商一致对《合作协议)

业绩目标内容进行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8.2根据《合作协议》第条的约定,根据汇纳科技、并济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

王晓丹对合资公司的初步战略安排,合资公司前期对外投资(含采购设备等)原则

47,000上累计不超过万元,该等对外投资由合资公司先行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的方式完成.如合资公司未来在自筹资金过程中需要汇纳科技提供资金或信用

支持的,汇纳科技将根据合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要求,在履行汇纳科技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信息披

露程序后,提供相应的资金或信用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额度).但

如合资公司未获取该等支持,致使未能实现前述业绩目标的,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

9双方可对合资公司业绩目标事项另行调整;同时,根据《合作协议》第条“协议

的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的约定,各方约定了协议的变更及补充须经各方协商

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未限制协议内容的调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汇纳科技与四川汇算对合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额约

30占计划投资额的%,同时,基于国际政治环境、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汇纳科技

与并济科技拟采取稳健经营策略,不再按原计划对四川汇算提供大额资金或信用

8.2支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可按照《合作协议》第条以

9及第条的约定调整业绩目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川汇算的经营目标系双方作为平等商事主体经过商业

7

淡判后确定的协议条款,系根据双方约定的投资计划、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以及服

务器市场供应情况、租金价格水平等做出的合理预测,其完成有赖于双方妥善履行

各自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汇纳科技与并济科技结合合资公司设立后的

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国际政治环境、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情况,共同调整了合资公司

2024的经营策略以及对合资公司的资金/信用支持计划,并重新确定合资公司年

2025度、年度的业绩目标,具有合理性,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

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调整合资公

司业绩目标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

张利国

1A

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列经办律师度

熊洁

李纯青

2o24年Y月Zo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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