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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05证券简称:恒锋信息公告编号:2024-095

债券代码:123173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09:15—

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期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

创新园5号楼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

5、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表决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晓曦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88人,代表股份

69211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5人,所持股份68162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39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所持股份1048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4%。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84人,所持股份1423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40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1%;反对645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8%;

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2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12%;反对645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26%;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40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1%;反对645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8%;

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2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12%;反对645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26%;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2%。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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