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证券简称:长川科技公告编号:2024-067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410号杭州长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
28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出席人员及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89人,代表公司股份279126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32%。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228865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14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260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8%。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83人,代表股份
50261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9%。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长川制造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8686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4%;反对405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弃权3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82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50%;反对405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9%;弃权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收购长川制造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78662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6%;反对4175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796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7%;反对417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8%;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