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29号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29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委托,指派本所陈星烨律师、赵柯晨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
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
93668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9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40名,代表股份32132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09%,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为截至2024年11月6日
2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5177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38%;反对46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1%;弃
权1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99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229%;反对46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33%;弃权1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38%。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3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一页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星烨: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__________赵柯晨: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