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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飞荣达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32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2月28日下午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达大厦 1#8F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6747442股,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权股份(以下简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18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06129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5%。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9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06270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一项。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收购江苏中煜橡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马飞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12399股;同意1393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63%;反对

44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80%;弃权282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412399股;同意1393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63%;反对44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80%;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032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麻云燕董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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