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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规相关人员要多方面追责

第一财经 05-21 20:38

ST瑞科 --%

21日,中泰化学(002092.SZ)和国瑞科技(300600.SZ)一字跌停,其中原因都包括因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被做ST处理。

这两家上市公司还有一个相同的背景,控股股东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和浙江省国资委,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在严厉监管的大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被ST甚至被责令退市已成为常态,但短时间内陆续涉及多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是应引发思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该做诚信的表率,不应反其道而行之。今后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还要加强,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和范围也要加强。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影响更坏,对资本市场破坏力更强。

本月14日,汇金股份、特发信息等公司已经被ST,这几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分别为邯郸市国资委、深圳市国资委。这一方面说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造假等违规行为不是个案;另一方面说明,严厉监管不看“出身”,违规就打。

有数据显示,截至去年8月18日,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总数为1391家,占全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26.38%,总市值为381316.74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46.92%。这个规模不可谓不大。

一般认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比较容易得到国家资本的支持,财务状况和经营基础也相对稳健,能够在经济波动时期保持股价稳定,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收益。如果投资者在这些上市公司身上频频“触雷”,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背道而驰。

其次,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全面压实,更加严厉。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一些董监高人员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企业的管理经营者,二是公职人员。对于前一个身份,证监系统可以给予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也会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一点在已有的处罚案例中得到了体现。

上月下旬,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条例还要经过相应程序才能正式公布施行,但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等行为,将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最高可予以开除。

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国资系统派驻上市公司的人员是具有公职身份的,要受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

除了上市公司本身责任人员,追责的触角还可以向上延伸,包括控股股东单位,也包括国资系统。控股股东有故意指使的可能,国资系统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严重违规起码是有失察责任。这种责任追究链条也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再次,要进一步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选用程序和行为规范,去行政化,增强市场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归根结底是一家公众公司,与众多投资者利益攸关。国有股东应通过公司章程、权责清单明确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在理清权责边界之后,要遵照上市公司章程,按照法定决策流程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一些时候,会存在国有控股股东行政化直接任命与上市公司应按照提名、选举流程聘任的冲突,也会增强这些公司的行政化色彩。这就需要进一步去行政化,增强市场化。另外还要加强第三方的监督,既能防患于未然,也能“揭盖子”、净化市场。

总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频频因为财务虚假记载等原因被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方面存在很多亟需规范的问题,今后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在严厉监管和处罚之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本身和其“上级部门”也需要认真思考:作为国有上市公司,在诚信方面的表率作用发挥没有,监督制约机制、处罚措施到位没有,今后又该如何防范这些严重违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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