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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98证券简称:诚迈科技公告编号:2025-001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王锦锋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B 幢公司总部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3人,代表股份73430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5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1人,代表股份

7336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2152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2152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提案1.00《关于申请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90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2%;

反对35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7%;弃权89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2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728%;反对35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14%;弃权89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58%。

2提案2.00《关于拟继续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93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4%;

反对50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5%;弃权

1344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5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022%;反对50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516%;弃权1344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63%。

提案3.00《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14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9%;

反对691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4%;弃权

124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6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936%;反对691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49%;弃权124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1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朱金峰、孙冲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3《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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