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
15:00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1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陈光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6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25994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19111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4%。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88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朴成刘颖颖周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