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580股票简称:贝斯特公告编号:2024-018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
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18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221381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96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2281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8%。
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94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93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11893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曹余华、曹逸、郭俊新、纪志成、汪群峰);
(2)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
2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4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监事薪酬的确定以及2024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669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86%;反对47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695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065%;反对7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7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1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52、律师姓名:吴晓丹、单博;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