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
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感光”、“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容大感光使用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99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47089.00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3999990.3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735849.06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264141.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1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005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高端感光线路干膜光刻胶建设项目17591.6512373.00
IC载板阻焊干膜光刻胶及半导体光刻胶
210179.759695.00
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1核查意见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3补充流动资金2332.002332.00
合计30103.4024400.00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67640606.78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以自筹资金已投入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号金额(元)金额(元)
1高端感光线路干膜光刻胶建设项目62705966.0262705966.02
IC载板阻焊干膜光刻胶及半导体光刻胶
24934640.764934640.76
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0.000.00
合计67640606.7867640606.78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合计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735849.06元,截至
2025年1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人民币
1066037.74元(不含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元)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元)
1承销及保荐费1000000.001000000.00
2律师费用66037.7466037.74
合计1066037.741066037.74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68706644.52元,本次置换金额合计68706644.52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拟置换的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情
2核查意见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68706644.52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68706644.52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019号”《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我们认为容大感光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容大感光截至2025年1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3核查意见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保荐人对容大感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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