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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0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72证券简称:安车检测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宪宁先生(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38人,代表股份数62471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03%。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60520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数1951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4%。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也不包含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8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8%;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39%;反对

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93%;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3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7%;反对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3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82%;反对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06%;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60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9%;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7%;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0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777%;反对2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612%;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61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30%;反对19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25%;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1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135%;反对19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25%;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4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

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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