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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71证券简称:平治信息公告编号:2024-063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秦过街101号2号楼五层公司会议室

3、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庆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4名,代表股份3771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7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318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5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53名,代表股份5905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3名,代表股份

5905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153名,代表股份5905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6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36%;反对99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4%;

弃权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1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329%;反对99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05%;弃权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6%。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06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58%;反对9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3%;

弃权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00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858%;反对9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269%;弃权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张逸飞、肖月江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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