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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材质: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

金杠律师事务所中国华润大厦28层邮编:51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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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计)(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

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指派律师出序了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星源材质料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12月31日利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

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星源

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12月31日利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

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金杠律师事务所全球办公室

北京)成部)重庆)广州)海口)杭州)香港特别行政区(济南(南京)青岛(三亚汇上海)深圳)苏州)珠海)布里斯班(堰培位(贵尔本(后所表尼(迪洋东京(新加城(布省塞尔1法支部

伦数T号德量1采三(纽约T硅谷

8MemberfirmoftheKingWoodMallesonsnetworkSeewwwkwm.comlormore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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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序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终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8其他会议支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鹏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序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序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2024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利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1日14:30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

办事处田园路北(星源先进材料产业园2栋10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陈秀峰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终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1

日上年9:15-9.25、9:30-11:30,下年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489,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71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42,956,970股,其中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413,5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

购股份》(深证上[2023J1142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

1,340,543,470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股.

3

东大会网终投票的股东共8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589,43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589,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8,078,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01%.

除上述出序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序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林志伟因公务原因请假,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序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所律师以

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终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政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到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未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终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终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83,674,707同意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6583%,反对3,801,422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212%;弃权602,793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205

13,185,21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10%;反对3,801,42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20%,弃

权602,793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42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1,885,970同意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745%,反对4,983,927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8.3348%,弃权719,534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0907

11,885,9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745%;反对4,983,92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48%,弃

权719,534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0907

就本议案的审议,陈秀峰先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序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2

北京市金林(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2

田维娜

高舜子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2025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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