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激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激智科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3476号”文核准,公司向17名特定对象发行27920000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792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087850.00元。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920000股,发行价格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9670238.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329761.32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5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1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37000.0030000.00
2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9000.002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9800.0019800.00
合计85800.0069800.00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由于全球性公共安全事件影响,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募投项目工程建设投入有所提高;同时,由于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原先设计的部分软硬件设备已不适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因此,综合考虑生产经营需要,为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生产效率,公司拟对募投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科学合理地安排和调度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拟增加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减少部分“设备及软件购置款”,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保持不变。
公司具体的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表:
募集资金调整后募集资调整金额序投资总额调整金额支出项目投入金额金投入金额占原预算号(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金额比
土建工程(土
1600.00600.000600.00
地购置款)设备及软件
210875.0010875.00-2000.008875.00-18.39%
购置款
建筑、安装
38525.008525.002000.0010525.0023.46%
工程费用
4预备费970.00
铺底流动资
58030.00
金
合计29000.0020000.00020000.00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调整是对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妥善实施,符合公司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因此,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获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的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阳章江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