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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喆、马德桃、孙玉玲、李佳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号

中国证监会 04-0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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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1号

关于对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喆、马德桃、孙玉玲、李佳星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喆、马德桃、孙玉玲、李佳星:

经查,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1月24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公司净利润为亏损1,450万元至1,980万元,未披露营业收入情况。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8,925万元至9,42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1,720万元至2,220万元,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在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未预计2024年度收入低于一亿元且亏损的情形,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汇金科技董事长陈喆、总经理马德桃、财务总监孙玉玲、董事会秘书李佳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汇金科技及陈喆、马德桃、孙玉玲、李佳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3月29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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