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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2 00:00 查看全文

-君泽君建师事务所

JunZeJunLawOffices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29层邮编:518000

电话(Tel)(86-755)33988188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1

目录

释义3

一、本次注销相关的决策程序5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性意见7

2

其他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调语具有下述含义:本所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丝路视觉指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指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计划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指根据本计划的规定,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于员工

本次注销指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16,404的份股票期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指《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指《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

诺,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准确的、有效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

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

件一致,并无任何隐藤、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

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

4

及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买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

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土承担.

5.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有关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相关的决策程序

1.2020年3月2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25年2月21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丝路视觉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

5

3.2025年2月21日,丝路视觉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丝路视觉就本次注销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为自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

条件而不能行权的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第二期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

式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1月17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权

期已届满,在前述行权期间内6名激励对象未行权,公司拟注销上述6人已获授但

16,404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份.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鉴

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1月17日届

满,公司拟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404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6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丝路视觉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丝路视觉本次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参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J

主5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府

姜德源4韩尉

W

胡师

2025年2月2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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