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38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02423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0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邹余耀、吉国胜:
经查,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2019年8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以下简称中村)正式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拟以19亿日元购买中村现有的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以3亿日元购买中村持有的与金刚线相关的所有技术的使用或实施的独占许可。2021年9月27日,江苏三超向中村发送了《合同解除告知函》,表示设备无法稳定生产、实现销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对该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泓)存放募集资金的账户均为一般账户,未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邹余耀、董事会秘书吉国胜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邹余耀、吉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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