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4证券简称:三超新材公告编号:2024-062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或“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日期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以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项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4、变更程序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
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
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该规定要求的信息。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