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万集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杭立俊联系电话:010-63210835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奇联系电话:010-63210852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是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4次(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无不适用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无不适用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无不适用
情况)未履行承诺的是否履行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原因及解决措承诺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减持是不适用
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其他承诺: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承诺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发行人是不适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第二大股东崔学军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
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是不适用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第二大股东崔学军其他承诺: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是不适用
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翟军;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其他承
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未能履行是不适用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股份减持承诺:1、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是不适用
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学军;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其他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是不适用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首次是不适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崔学军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是不适用
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房颜明、肖亮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是不适用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翟晓光离任承诺:1、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内和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是不适用
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张宁离任承诺: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是不适用。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报告期内保荐人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报告期内万集科技不存在被中国证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贾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