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证券简称:博创科技公告编号:2024-077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周理晶女士主持。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450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7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403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6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47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66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6%。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颖律师、边亚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47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1%;反对8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02%;弃权1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9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735%;反对8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398%;弃权1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67%。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48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96%;反对80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9%;弃权16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9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45%;反对80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46%;弃权16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09%。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颖、边亚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