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以常年法律顾问的身份,指派郭勇、张皓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或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依《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
18日14:40在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工业园区科技路1号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文琦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
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本所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5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7072586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1.77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05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49702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6923%。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320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8569606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462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18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620413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869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并公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人所持表决权出席股东分类股数股数数(股)股数(股)占比%占比%占比%
(股)(股)
全体出席股东320485696064843142699.71551026000.2112355800.0733
现场投票股东154707258647072586100.00000000
网络投票股东3051497020135884090.76971026006.8536355802.3767
非中小投资者24236546742365467100.00000000
中小投资者318620413960659599777281026001.6537355800.5735
以上表决事项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参与表决的股东与上述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韩冬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郭勇律师经办律师:张皓森律师(签名):(签名):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