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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票交易规定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

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章信息申报及披露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

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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