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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2 查看全文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1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2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二十一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3招标以及单一选聘等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资料汇总、资质审查

及上报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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