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8证券简称:同益股份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8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9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四)2021年9月14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第1页共3页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归属条件规定,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考核目标触发值,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936万股。作废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第2页共3页的限制性股票共5.340万股后,剩余40.596万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2023年
作为本激励计划第三个业绩考核年度其归属比例为授予总额度的30%,本次作废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0.596万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936万股。作废处理上述
45.936万股限制性股票后,剩余限制性股票为零。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及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