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16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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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andinglawyer.com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38)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1年08月27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0月29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1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正文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情况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08月26日,同益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邵羽南、华青翠、陈佐兴、吴书勇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2021年08月26日,同益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08月26日,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1年08月30日至2021年09月08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09月09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09月14日,同益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0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4.2021年10月29日,同益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取消1名激励对象的授予资格,认为其他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194.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10月
29日。关联董事邵羽南、华青翠、陈佐兴、吴书勇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除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外,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年10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日为2021年10月
29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194.02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2年10月27日,同益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9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计21.19万股,同意作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计69.132万股。
关联董事邵羽南、华青翠、陈佐兴、吴书勇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作废90.322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3年10月25日,同益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8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计11.826万股,同意作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计45.936万股。
关联董事邵羽南、华青翠、陈佐兴、吴书勇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4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作废57.762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4年10月28日,同益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计
5.340万股,同意作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第三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计40.596万股。关联董事邵羽南、华青翠、陈佐兴、吴书勇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事项
1.作废原因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作废失效。若公司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归属,应作废失效。
现有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需对前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与2020年营业收入相比,
2023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触发值为105%、目标值为150%。根据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鹏盛A审字[2024]00073号),与2020年的营业收入相比,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未达到公司考核目标触发值。因此,所有激励对象对应2023年考核年度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为30%)全部不能归属,公司需对第三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2.作废数量
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5.340万股;因公司
5业绩考核未达标不能归属的第三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为40.596万股,故本次作
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5.936万股。
3.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意见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公
司作废限制性股票合计45.936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等与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及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费佳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