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深(会)字[2024]0004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9层邮编:51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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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深(会)字[2024]0004号
致: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5日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
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
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 C 栋 5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华青翠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9:15-9:25,9:30-11:30和
2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8人,代表股份9031404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511%(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819185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11138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邵羽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59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8684%。
邵羽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华青翠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48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6616%。
华青翠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吴书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471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6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5647%。
4吴书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周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471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7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5650%。
周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周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49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8502%。
周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赖少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483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6938%。
赖少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3.选举陈辉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48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6903%。
陈辉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黄雪海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51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2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0612%。
黄雪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姜金婷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477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6375%。
姜金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结果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邵羽南先生、华青翠女士、吴书勇先生和周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周明女士、赖少勇先生和陈辉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雪海先生和姜金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钟凯文经办律师孙冬松彭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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