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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2226号
致: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达威股份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达威股份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2项,分别为:
1、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法律意见书2、审议《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威远木业62.5%的股权及公司对其债权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89号达威股份办公楼4楼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
37772644股,占达威股份的股份总数的36.04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7371684股,占其股份总数的7.0340%。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78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45144328股,占其股份总数的43.076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达威股份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严建林先生主持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达威股份股票的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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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达威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的第2项议案《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威远木业62.5%的股权及公司对其债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3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龚星铭谷荷玲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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