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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博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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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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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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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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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

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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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如适

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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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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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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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会派出机

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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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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