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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啟元津师事務所
QiyuanLaWFirm
二O二四年九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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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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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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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Tel:(0731)82953778
Fax:(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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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2024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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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
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杆
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
由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
2024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http://www.szse.cn,下同) 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湖南领
2024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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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年
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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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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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5:30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
10洲工业园工业大道号领湃科技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75,431,4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679%.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74,929,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758%,其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51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合计502.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52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
502,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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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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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2024(-一)《关于拟聘任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04.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65%:反对324.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
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8
180,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5.5174%;反对324,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0624%: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1411
根据投票结果及本所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均做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
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v珞元津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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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止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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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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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朱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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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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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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