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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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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万商天

勤(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

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司

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72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

1

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2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公司均指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

20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 上发布了《中国船舶重工

2024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

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符合会议的通知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577,663,15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5,332,128股,占公司有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45.19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142,331,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77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人,代表股份29,688,53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7人,代表股份29,685,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81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4.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赵鹏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小丰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已获得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经核查,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

4

案提出.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417,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3%;

反对17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

2,07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5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7,443,246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372%;反对17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0%;弃权2,07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此页无止文,为《北京万商大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

2024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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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商天勤民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吴良语

律师: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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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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