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 09133 号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沁兰律师和李瑞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1/5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辰安科技的如下保证:辰安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5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核查,辰安科技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辰安科技于2024年8月24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辰安科技董事长郑家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辰安科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至2024年9月12日
下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5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1人,代表股份11974806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741%。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辰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辰安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因现场会议没有股东参加,故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现场投票、计票、监票环节,所有投票均通过网络投票。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8502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02%;反对8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9%;弃权87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4/5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13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52%;反对81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5%;弃权87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指引》及《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5/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刘劲容李沁兰李瑞峰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