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证券简称:新光药业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22日15:00至2024年8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2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7人,代表股份9002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978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23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59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23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9.60万元/年。
表决结果:同意89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3%;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797%;反对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90%;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王岳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80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90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0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岳钧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王岳钧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2、选举裘福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8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9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裘福寅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裘福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选举蒋源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80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90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96%。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蒋源洋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蒋源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4、选举邢宾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8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9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邢宾宾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邢宾宾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5、选举马雨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803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9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9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马雨阳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马雨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6、选举邢潇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8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9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9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邢潇琳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邢潇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蔡海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6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5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蔡海静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蔡海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选举吕圭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603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7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58%。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吕圭源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吕圭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选举单伟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60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5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单伟光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单伟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1、选举王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60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70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6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震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王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2、选举赵开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89792603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6570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58%。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赵开裕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赵开裕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