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3证券简称:恒实科技公告编号:2024-028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时间:2024年5月24日14:0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11层会议室。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钱苏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4226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1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3096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5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129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6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34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8%。
3、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42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42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42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42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5.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28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28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21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97%;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82%;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21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97%;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82%;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8.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42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9.00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21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97%;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82%;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495%;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42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1.00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3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7%;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8%;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51%;反对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42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2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展、王莹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