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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11证券简称:雪榕生物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23056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08人(含授权委托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1127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87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含授权委托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263707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33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5人,代表股份4756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53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5人,代表股份475653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9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5人,代表股份4756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3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成都雪榕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5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1155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13%;弃权447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004%;反对1155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53%;弃权447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3%。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63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03%;反对10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3%;弃权45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6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804%;反对10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34%;弃权45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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