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证券简称:金冠股份公告编号:2024-045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27809.9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件再审已受理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
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最
高法民申569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百富源”)、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01民初5312号】。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1/3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初5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因被告一张汉鸿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5312号
《民事判决书》,张汉鸿提出上诉。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3)吉民终4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
吉民终4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公司与百富源和李小明签署的《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及限售股解锁事宜的协议书》,公司已按1元回购并注销了百富源和李小明合计持有的公司限售股393316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撤销(2023)吉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2021)吉
0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最高法民
申5693号】,再审开庭日尚未确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为人民币4745.41万元,
2/3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再审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