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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奥传感: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苏奥传感2024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07证券简称:苏奥传感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旭庆有限公司持有的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耐尔”)24%的股权。鉴于,公司已持有博耐尔37.5%股权,若本次交易完成,公司将持有博耐尔61.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博耐尔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或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孰早)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2023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奥传感2024年公告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及说明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法人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自然人何自富、王国祥、鲁初明、左林辉存在通过其自有股票账户买卖苏奥传感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止2024年交易累计成交序号姓名关联关系交易期间6月27日结

类别数量(股)

余股数(股)

2023年7月21买入94000

标的公司董事

1何自富日至2023年100

长卖出94000月12日

2023年11月8买入10500

标的公司高级

2王国祥日至2024年613700

管理人员卖出46500月11日

2023年12月18

交易对方股东

3鲁初明日至2024年1买入4000040000

之一月11日

2023年7月21买入2000

其他自然人

4左林辉日至2023年70

(注)卖出2000月24日

注:左林辉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员工。

何自富、左林辉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的承诺如下:苏奥传感2024年公告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重组及重组方案等内

容或相关信息,交易均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王国祥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谈判和决策;在首次公告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

本人不知晓本次交易具体计划的内幕信息;在首次公告后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苏奥传感2024年公告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鲁初明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参与本次交易具体谈判,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均系本

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

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相关法人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法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存在通过其自有股票账户买卖苏奥传感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资产管理业务账户苏奥传感2024年公告

截止2024年6月27日

交易期间交易类别股份变动情况(股)

结余股数(股)

2023年6月19日至买入51800

0

2024年6月27日卖出51800

2、自营账户及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截止2024年6月27日

交易期间交易类别股份变动情况(股)

结余股数(股)股份存入3100股份取出3100

2023年6月19日至买入46455852

62390

2024年6月27日卖出47316544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5400申购赎回股份增加4600

中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持续督导机构,已建立了内部信息隔离制度,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可以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充分保障中金公司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具备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中金公司买卖股票的行为和作为持续督导机构获悉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分属中金公司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均为各自独立的行为,彼此之间不具备关联性。中金公司已出具自查报告并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苏奥传感”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根据上述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或者企业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在苏奥传感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本次自查范围相关自查对象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苏奥传感2024年公告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出具《自查报告》,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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