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6月11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11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13:3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旺茂街9号启迪设计大厦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戴雅萍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和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7464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7462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并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华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苏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胡旭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查金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袁金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选举蔡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丁洁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吕大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徐雁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4选举郭龙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李烽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金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00《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议案2、议案3的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5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朴成聂梦龙张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