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发行人”或“本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已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2023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10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律师事务所。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邹云坚律师、黄超颖律师,现变更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江昊律师、黄超颖律师。
一、变更原因
原签字律师邹云坚因个人原因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离职。
二、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周江昊,毕业于复旦大学,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173,主要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三、承诺情况
邹云坚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邹云坚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邹云坚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对邹云坚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周江昊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邹云坚、黄超颖签署的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周江昊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周江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邹云坚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对周江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盖章页)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