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3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9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9人,代表股份
46772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522221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14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3人,代表股份
1550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0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3法律意见书
1.《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225164股,反对502167股,弃权4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9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104953股,反对502167股,弃权4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66.8607%。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4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黄超颖
经办律师:
杜彩霞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