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0证券简称:华自科技公告编号:2024-071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长沙高新区欣盛路151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文宝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1名,代表股份9600041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2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1名,代表股份
3229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92780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1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0名,代表股份3219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21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暨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262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0%;反对60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8%;
弃权1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491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44%;反对60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16%;弃权1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280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04%;反对570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4%;
弃权14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510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203%;反对570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66%;弃权1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黎雪琪律师、熊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