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第6625号
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2025年2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2025年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2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5日(星期三)下午14:50在哈尔滨市哈南
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法律意见书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5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2025年2月18日,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刘广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内,未收到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独立董事征集表决
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现场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5人,代表公司股份6164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5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034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25%;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3人,代表公司股份12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0%。
另外,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意见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3人,代表公司股份
12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0%。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5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7%;反对票1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弃权票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40%;反对票1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7.9180%;弃权票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5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5%;反对票1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票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325%;反对票1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56%;弃权票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15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4%;反对票1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弃权票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09%;反对票1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56%;弃权票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法律意见书数的0.89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后接签字盖章页)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刘林松经办律师:蔡颖廖恒荣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