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岗位、业务/技术
骨干、关键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意公司以2024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61.00万股。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