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81证券简称:濮阳惠成公告编号:2024-07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中锋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0人,代表股份107827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4214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8人,代表股份261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8人,代表股份261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8人,代表股份261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838%。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0692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6%;
反对8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7%;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484%;反对8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50%;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06920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1%;
反对8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5%;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48%;反对8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381%;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06871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3%;
反对9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3%;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167%;反对9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862%;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1%。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白涵律师、刘峰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